2017年1月2日18時20分許,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區穎河路永發塑膠有限公司5號廠房發生火災, 導致1棟6層工業廠房, 除第三、四、五層局部完好外, 其余各層均燒損嚴重, 火災造成16家商戶存儲的貨物不同程度燒損。
該建筑為6層鋼筋混凝土結構, 二級耐火等級, 原設計為丙類廠房, 建筑面積13 526 m2。在使用過程中, 單位負責人楊某擅自將廠房改變為倉庫分隔出租給16家商戶, 使用性質變為丙2類倉庫, 且僅設有室內消火栓系統, 未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公安部令第108、121號, 火災調查工作應由轄區公安消防大隊負責實施, 市公安消防支隊予以指導。火災當晚, 轄區消防支隊立即啟動火災事故調查聯動機制, 調集支隊防火監督處及市區各消防大隊多名消防監督人員開展現場勘驗工作。
(1) 環境勘驗。合肥永發塑膠有限公司5號廠房南側為穎河路, 東側為圍墻, 西側為4號廠房 (間隔廠區道路) , 北側毗鄰3號廠房且相互連通。3號廠房被局部分隔成兩層, 3號廠房北側為2號廠房, 2號、3號廠房之間防火間距被違章搭建占用。失火建筑東西長約81.5 m、南北寬約27.6 m, 東部南側第二層墻面形成多處“V”字形煙熏痕跡, 自東向西第二、三個窗框脫落;痕跡上方部分窗框變形嚴重, 未脫落 (見圖1) 。其中, 東側煙熏痕跡較輕, 第五層、第六層外墻面大面積脫落。北側二層以上外立面燒損嚴重, 墻面大面積脫落, 一至二層有一棟鋼結構構筑物與其相連, 該構筑物向南傾斜, 變形坍塌, 地面可見大量變形倒塌的鋼結構橫梁。對現場四周進行勘驗, 未發現攀爬痕跡。
(2) 初步勘驗。對火災現場內部進行勘驗。倉庫一層可見少量燒損物殘渣。屋頂大面積脫落。二層被實體墻分隔為東、西兩個部分, 西側部分貨物燒損程度明顯輕于東側。東側部分又被輕鋼龍骨石膏板分隔成南北兩塊區域, 南側面積大于北側, 北側潘某租賃區域可見多處金屬制貨架, 貨物燒損程度嚴重, 可見大量白色灰燼。南側張某租賃區域地面可見大量塑膠鞋等燒損物。對廠房第三層、第四層進行勘驗, 三層、四層東側區域未過火, 有明顯煙熏痕跡;西側區域部分物品燒損, 梁、柱頂部未有明顯變形痕跡。對廠房第五、六層進行勘驗, 內部有少量燒損物殘骸, 墻、柱無明顯變形痕跡。勘查認定起火部位位于二層東側潘某、張某租賃區域 (見圖2) 。
(3) 細項勘驗。對第二層東側分隔區域進行勘驗, 在張某租賃區域停放一輛燒損的電動車, 車上有貨物燒損殘骸。電動車正上方墻面燒損痕跡明顯重于四周, 南起第二、三根橫梁與東起第三、四根橫梁可見裸露的鋼筋, 橫梁燒損程度重于周邊, 橫梁四周脫落程度向四周遞減, 對應地面發現脫落的水泥塊。該區域三層對應位置的地面有明顯變形、凸起痕跡, 一層對應位置天花板墻皮脫落程度重于其他部位, 如圖3~圖6所示??辈檎J定起火點位于電動車停放處。
(4) 專項勘驗。對電動車周圍進行勘驗, 該車位于南側正對第二、三扇窗戶處, 電動車燒損程度由前側向車尾處遞減, 車頭部位燒損較重, 車輪燒損程度上部重于下部。電動車電源適配器位于車頭部位, 連接一個多用插板, 電源線一直延伸至東側墻面插座, 插座與多用插板插頭相連。車體電瓶完整, 電源適配器已完全燒損, 從電動車適配器提取4段電線, 線上殘留有熔珠。
火災事故調查組人員對報警人員、單位負責人、保安、最后離開現場人員、最先到現場撲救火災的消防員等11人進行調查詢問, 制作詢問筆錄14份, 走訪現場群眾15人, 調取附近區域起火前后的天網監控視頻資料, 聯系電信部門出具網絡路由器斷電時間證明, 查閱相關商戶購買保險情況等。
據報警人、現場保安、現場目擊者反映, 1月2日晚18時20分左右, 著火建筑第二層東頭南側自東向西第二、三個窗戶內有明火冒出。最先到場消防員也證實, 到場后發現明火區域為第二層東部。
第二層東部南側租戶張某離開現場時間為18時左右, 在第二次詢問時稱, 他離開時切斷了該區域電源總閘, 并拔掉給電動車充電的多用插板插頭;第四次詢問時承認未拔掉插頭, 電動車的充電線路都處于連通狀態, 但切斷了空氣開關總電源。經調取天網監控視頻資料, 張某離開時間和行動軌跡與起火時間接近, 但電信部門出具的網絡路由器斷電時間為18時26分58秒, 張某詢問筆錄存在與證據不一致的情況。查閱張某購買財產保險情況, 其所購買保險將于2月17日到期。
現場提取張某租賃區域電動車電源適配器及連接線的導線物證取樣送檢。經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災物證鑒定中心對提取物進行鑒定得出:送檢的多段多股銅線電線 (起火點電動車處充電線路) 檢材中熔痕為電熱作用形成的熔痕;電動車適配器檢材中的熔痕有一次短路熔痕。
根據現場勘驗、書證資料、鑒定結論、證人證言等綜合分析, 認定此起火災事故原因為電動車充電線路發生短路引發周邊可燃物所致。
一是火災現場中燒損最重的部位并不一定是起火部位 (起火點) 。多數情況下, 起火點燃燒時間長, 物品燒損嚴重。燃燒所造成的燒損程度與該處物品的燃燒性質、數量、通風對流及滅火時間的先后等因素密切有關。
調查中對比起火部位貨物燒損情況, 北側較南側嚴重。調查初期, 勘驗人員重點放在北側區域上, 后經調查詢問及現場勘驗得知, 消防員到場時, 北側潘某家未見明火;北側潘某家儲存貨物為棉襪, 且均勻擺放在貨架上, 棉襪燃燒比較充分, 故地面存在大量完全燃燒灰燼, 形成燃燒痕跡北側重于南側的假象。因此, 在確定起火點的過程中, 一定要慎重, 不能完全以此作為依據。
二是排除放火騙保因素。針對張某所購保險即將到期、詢問筆錄所述斷電情況與現場勘驗情況和調取物證不一致等疑點, 火災調查人員重點調查了是否存在放火騙保的可能性, 并協調公安刑偵部門介入火災調查工作。經公安刑偵部門采取技術手段進行偵查, 排除了放火騙保因素, 張某不承認未斷電主要是怕承擔責任。
(1) 廠房變倉庫增加火災荷載。起火建筑原設計為丙類廠房, 設有室內消火栓系統, 在使用過程中, 單位負責人未經消防審批擅自將丙類廠房改為丙2類倉庫出租, 且未按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16家租賃商戶在建筑內均存放了大量的鞋、襪、包等貨物, 發生火災后, 貨物燃燒釋放出大量的有毒、高溫煙氣, 火場溫度非常高。
(2) 違章用電導致火災發生。單位負責人將廠房變為倉庫出租, 除未設置相應的建筑消防設施外, 也未按照國家相關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對電氣線路、設備進行改造。租賃商戶違規在倉庫內給電動車充電, 離開時未切斷電源導致短路引發火災。
(3) 違章搭建導致火勢蔓延擴大。起火建筑北側毗鄰3號廠房, 3號廠房北側為2號廠房, 2號、3號廠房之間防火間距被違章搭建的大棚占用, 3號廠房被違規局部分隔成兩層且與起火建筑在一層打通連成一體。二層起火后, 火勢沿二層北側外窗蔓延至3號廠房, 再通過3號廠房一層向南蔓延至5號廠房一層, 向北蔓延并燒塌2號、3號廠房之間的大棚。
(4) 違章搭建導致車輛無法靠近實施撲救。最先起火區域位于起火建筑東頭, 由于北側被違章搭建的大棚占用, 東側為圍墻, 消防車只能布置在南側圍欄外的道路上出水撲救, 東側、北側均無法布置消防撲救力量, 作戰區域小, 不能形成南、北夾攻之勢。
(5) 內部分隔混亂增加撲救難度。該建筑在使用過程中, 單位負責人楊某對每層均分隔成2~3個區域, 分別出租給16家商戶, 相互之間用實體墻或石膏板封堵, 導致1個區域只有1個出入口甚至只能通過電梯進出, 火災時撲救人員無法深入火場內部, 無法迅速找尋火點、對火勢形成夾擊。
該起火災暴露出來的問題也客觀反映出當前工業園區企業消防安全所面臨的嚴峻形勢。筆者認為, 加強工業園區企業消防安全工作, 防范火災事故的發生, 應重點抓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審批源頭上把關, 嚴格按照國家現行消防技術規范和標準設計、施工, 變更原設計使用用途、增加火災危險性的要同步改造、設置相應消防設施, 確保建筑本質上的安全;二是日常監管上嚴格, 土地、規劃、建設、安監、城管、消防等職能部門要形成監管合力, 運用“查、改、罰、停、封、拘”等執法手段, 督促整改既有火災隱患;三是主體責任上落實, 工業企業要真正落實消防管理主體責任, 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 逐級逐崗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做到“有崗必有責”;四是自我管理上規范, 企業應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防火巡查檢查、用火用電、危險品管理、消防設施維保、消防教育等制度, 強化員工消防意識和自防自救技能, 提升企業消防管理的能力和水平。